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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帆海运股分有6686体育登陆限公司关于收买江苏安德福能源供给链科技有限公司
2024-1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布局清洁能源物流供应链,开拓危化品公路运输业务,开展多式联运并打造一站式物流服务体系,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自然人陈伟持有的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能源供应链”或“标的公司”)51%的股权。安德福能源供应链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3月31日经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0,589.17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估值为10,000万元,公司拟以人民币5,100万元(大写:伍仟壹佰万元)受让自然人陈伟持有的上述股权,并承担部分受让股权实缴义务。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德福能源供应链51%的股权,成为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的控股股东,并将其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已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交易对方与公司无业务往来。

  安德福能源供应链专注于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氨氢物流供应链服务。安德福能源供应链成立于2010年,专业从事液氨运输服务;2019年开始,安德福能源供应链开始进入氢能源领域。该公司目前拥有专业危化品驾驶员和押运员260余人,管理人员70余人,自备专业危化品运输车辆266台,液氨年运输量近70万吨。自成立以来,与安德福供应链合作的上下游企业超过400家,业务范围覆盖: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

  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原名为“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系陈伟、张月会于2010年5月12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2010年5月13日,南京中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顺会验字(2010)Z231号)验证: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公司已收到张月会首次缴纳的出资5万元,陈伟首次缴纳的出资95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1年1月19日,江苏天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宁验(2011)Q-091号)验证:截至2011年1月19日,该公司已收到陈伟缴纳的第二期出资,陈伟以货币出资100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2012年7月18日,江苏天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天杰验字(2012)第2-V035号)验证:截至2012年7月18日,该公司已收到股东陈伟缴纳的第三期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2年10月23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张月会将其持有的公司1%股权转让给陈雷。同日,张月会与陈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变更后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陈雷将其持有的公司1%股权转让给陈伟。同日,陈雷与陈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变更后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6年2月24日,陈伟与南京健业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伟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南京健业化工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后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6年3月31日,南京健业化工有限公司与美商运安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南京健业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49%股权(对应公司注册资本245万元,实缴245万元)转让给美商运安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后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7年7月1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500万元增至人民币1,001万元,其中,南京健业化工有限公司增资255.51万元,美商运安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增资245.49万元,以货币方式于2030年12月31日前缴付。本次变更后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8年3月2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南京健业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51%股权转让给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注:美商运安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美商运安(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系陈伟控制的公司。

  2022年3月24日,美商运安(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美商运安(上海)有限公司向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22年3月30日,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占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的股权转让给陈伟,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22年3月30日,经江苏安德福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衡审字(2022)0137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3月31日安德福能源供应链存在以下资产抵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与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ZX01201205,借款本金总额为4,539,500.00元,合同期限共计24个月,借款利率4.02%。为确保2022ZX01201205合同的履行,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将其购买的14辆牵引车及5辆挂车抵押给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2022ZX02201205。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等)以及其他从属费用。

  2. 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与山东豪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ZX01207179,借款本金总额为1,488,200.00元,合同期限共计24个月,借款利率3.50%。为确保2020ZX01207179合同的履行,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将其购买的4辆牵引车及3辆挂车抵押给山东豪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2022ZX02207170。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从属费用。

  3. 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与山东豪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ZX01207178,借款本金总额为3,225,600.00元,合同期限共计24个月,借款利率3.62%。为确保2020ZX01207178合同的履行,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将其购买的8辆牵引车及8辆挂车抵押给山东豪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编号2020ZX01207178。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从属费用。

  除上述情形外,交易标的其余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安德福能源供应链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2022年3月31日相关情况如下:

  3、安德福能源供应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财务资助等情形,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截止本议案审议日,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情形。

  公司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德福能源供应链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3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辰评报字(2022)第0148号)。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分别进行了评估,经分析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589.17万元,较账面净资产1,070.11万元增值9,519.06万元,增值率889.54%。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10,425.05万元,评估价值12,091.83万元,评估增值1,666.77万元,增值率15.99%。负债账面价值9,354.94万元,评估价值9,357.78万元,评估增值2.84万元,增值率0.03%。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070.11万元,评估价值2,734.04万元,评估增值1,663.93万元,增值率155.49%。

  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589.17万元,较账面净资产1,070.11万元增值9,519.06万元,增值率889.54%。

  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并且也无法涵盖诸如在企业资质、客户资源、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是采用预期收益折现的途径来评估企业价值,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企业资质、客户资源、商誉、人力资源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所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资产的价值通常不是基于重新购建该等资产所花费的成本而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评估师经过对被评估单位财务状况的调查及经营状况分析,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企业的内含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过程说明如下:

  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融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6686体育注册、其他流动资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租赁负债、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1)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通过现金盘点、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凭证等,对货币资金的账面金额进行核实。对库存现金中存储于财务部专用的个人卡中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评估,对核实无误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应收账款融资,评估人员核对了账面记录,查阅了票据登记簿,并对票据进行了盘点核对。经核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3)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参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根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4) 预付款项: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值为零。

  (5)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在库周转材料。经清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基准日的存货明细清单所对应的金额与评估基准日的明细账不一致,仓库等实物管理部门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当天存货库存清单总金额1,267,063.92元大于评估基准日的存货账面金额565,777.40元。被评估单位无法找出实物清单总金额与账面金额差异的原因,评估人员也未能对存货在评估基准日当天的数据进行有效的核查。故本次评估,存货的评估价值按照审计后的账面价值列示。

  (6) 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企业的各类待摊费用如车辆检测费、车辆保险费和场地租赁费等。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对各类费用按照其权利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剩余权利年限进行均匀分摊,按照计算得出的摊余值作为评估值。

  (7) 负债: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对于牵引车、挂车、重型罐式货车等不具备活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设备评估的重置成本法是通过估算全新设备的更新重置成本,在确定综合成新率的基础上,确定设备评估价值的方法。本次评估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车辆重置全价由购置价(含车轮及钢圈等配件)、车辆购置税和合理费用如验车费、牌照费、手续费等(挂车还应包含运费)几部分构成。购置价主要参照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车辆购置税以扣除车轮及钢圈等配件价格后的购置价为基数,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法计算。

  由于危险品运输的特殊要求,安德福供应链购置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钢圈及轮胎均为自行定制,考虑到轮胎的寿命年限短于车体的寿命,本次评估,对于营运所涉及的危险品运输性质的车辆,理论成新率取车体理论成新率和轮胎理论成新率的加权成新率。

  对于牵引车和挂车,考虑其车况和强制报废主要由其使用年限决定,故直接以年限成新率作为其理论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如果现场勘察情况与年限法确定成新率差异不大的,则不调整。

  轮胎理论成新率以年限法确定,轮胎的寿命年限及更新频率参照安德福供应链危险品运输车辆轮胎的实际平均更换年限确定。

  整车理论成新率=车体理论成新率×车体重置全价占整车重置全价的比例+轮胎理论成新率×轮胎重置全价占整车重置全价的比例

  根据计算出的理论成新率,结合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的情况进行调整,如果现场勘察情况与孰低法确定成新率差异不大的,则不调整。

  对于2022年1月新购置,难以取得二手市场价格的非营运轻型多用途货车,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车辆重置全价由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和合理费用如验车费、牌照费、手续费等几部分构成。购置价主要参照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车辆购置税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法计算。

  对于该类非营运运输车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如果现场勘察情况与孰低法确定成新率差异不大的,则不调整。

  评估人员通过浏览主流二手车交易网站,选取3个同型号待售车辆为参照物,根据报价和图文介绍,对其交易日期、交易情况、车龄及累计里程、外观及内饰等因素进行对比修正,计算出参照物车辆的比准价格,取平均值后加计4%的买方须承担的中介服务费并扣除0.5%的增值税后确定委估车辆的市场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委估车辆的市场价值=∑(参照物车辆报价×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交易情况修正系数×车龄修正系数×累计里程修正系数×外观及内饰修正系数)/3×(1+4%)/(1+0.5%)

  对于待报废的车辆,本次评估按其清理变现后的净收益额作为评估值,对净收益已在其他科目中评估的,不再另行评估。

  电子设备多为企业办公用电脑、空调、服务器、投影仪等设备,由经销商负责运送安装调试,重置成本直接以扣税后的市场采购价确定。

  (2) 使用权资产:评估人员收集了租赁合同,对形成日期、租赁合同金额和使用权资产计算表进行了核实,复核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过程,并对使用权资产所涉及到的市场租金价格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使用权资产的年租金与租赁地附近的租金水平基本相符。故本次评估,对于使用权资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纳入评估范围的发明专利主要用于提升车辆运输的安全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人员疏忽而造成的安全隐患。该专利对运营收入的贡献较小,其获利能力无法可靠计量,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该专利为安德福供应链通过外购方式获得,经向经办人了解,目前市场上同类型的发明专利的售价与该专利的购置价差异不大,故本次评估,参考该专利的购置价,按照市场法对该专利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的软件著作权均为安德福供应链日常经营管理用的软件系统,安德福供应链聘请外部机构按照其需求开发了上述软件系统,评估人员获取了外购软件的有关合同、资料,检查其构成内容和计价依据,对原始入账价值、摊销年限以及账面摊余价值进行了核实。经向经办人了解,目前聘请软件公司开发并办理类似软件著作权申报的价格与公司购置时的市场价格相差不大,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以经市场调查的现行不含税价格作为评估值。

  (4) 其他非流动资产:包括安德福供应链采购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配件钢圈(轮毂)及数字化平台建设项目的支出。评估人员首先对资产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进行了核对,核实结果账、表、单相符;其次评估人员核对原始合同、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确定其真实性。其他非流动资产均为已付款但尚未使用的资产,本次评估按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选取的现金流量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本次评估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净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企业整体营业性资产的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去有息债务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就是在支付了经营费用和所得税之后,向公司权利要求者支付现金之前的全部现金流。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1-税率T)-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变动。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期限通常是指企业未来获取收益的年限。为了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契约和合同等,可将企业的收益期限划分为有限期限和无限期限。

  由于评估基准日安德福供应链经营正常,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核心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和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限、投资者所有权期限等进行限定,并可以通过延续方式永续使用。故本评估报告假设安德福供应链评估基准日后永续经营,相应的收益期限为无限期限。评估人员经过综合分析,确定评估基准日至2027年为明确预测期,2027年以后为永续期。

  确定折现率有多种方法和途径,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确定。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一般指超额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不产生效益的资产。对该类资产单独进行评估。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向收购方出售,同时收购方同意以现金方式从转让方购买目标公司51%股权(对应510.51万元的认缴出资额,实缴255.51万元)。

  1、根据收购方聘请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辰评报字(2022)第0148号),经收益法评估,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589.17万元。在此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确认并同意,目标公司的估值为1亿元。

  2、各方协商后确认,目标股权的转让对价为5,100万元人民币(含税),收购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收购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称为“交割日”。收购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持有相应的目标股权。

  过渡期间,除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目标公司产生的盈利由收购方和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后分别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享有,产生的亏损由转让方承担。

  (a) 转让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和交付其作为签署方的交易文件,并执行和履行该等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

  (b) 转让方任何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冲突或构成违约,或需要获得任何同意,或赋予任何第三方终止、修改、到期或取消的权利。

  (c) 转让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任何代持、委托持股及信托持股或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d) 转让方于交割日前或交割日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必要的行动签署及交付其作为签署方的交易文件。

  (f) 转让方与其他非本协议签约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权益被摊薄或目标公司实际价值被减损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g) 转让方、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历史股东(包括但不限于美商运安(上海)有限公司)的任何特殊权利义务约定(如有)均已解除、终止,目标公司历史股东不会依据其与转让方、目标公司的任何协议或安排,要求目标公司对其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h) 转让方承诺严格遵守相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收购方公告前及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买卖收购方股票。

  收购方拥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签署和交付其作为签署方的交易文件,并执行和履行该等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

  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收购方已就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及本次交易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a) 陈述和保证。本协议第3条所示的每一项陈述和保证于签署日、交割日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b) 履行。于交割时或交割前已履行并遵守任何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其应于交割时或交割前履行和遵守的所有义务和条件。

  (d) 批准、同意及放弃。目标公司已获得完成目标股权转让所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和放弃,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a)同意转让方向收购方转让股权;(b)批准交易文件之条款及其签署,并同意目标公司执行交易文件。

  (e) 无重大不利变化。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目标公司在所有方面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亦不曾发生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合理预期不会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该等事件。

  (f) 实缴出资和完税。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目标公司历史上的股权变动情况皆已按照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完税,不存在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税收违法情况。

  (g) 劳动合同。目标公司已分别与转让方及其他核心人员签署收购方认可版本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h) 知识产权。目标公司已持有或在经营中使用的知识产权不存在质押、扣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在使用、收益、处置方面不存在障碍,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且不存在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权属争议。

  (i) 无特定禁令、法律程序或诉讼。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适用法律或者政府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也不存在任何已经或将要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不存在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将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将全部或在主要方面被禁止、受到限制、或受到其他妨碍,或者以其他方式就本次交易提出异议、索赔或寻求其他救济,或者可能对本次交易施加限制或条件,或者在其他方面对本次交易造成干扰。

  (j) 目标公司合法拥有开展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包括危险货物运输)所需的租赁土地、车辆、罐体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且该等权利截至交割日继续合法、有效,不存在可能导致被变更、终止、撤销、无效的情形。

  (k) 目标公司合法拥有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包括危险货物运输)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手续,且该等许可、备案截至交割日继续合法、有效,不存在可能导致被变更、终止、撤销、无效的情形。

  (l) 转让方已签署并向收购方交付了不竞争承诺,目标公司核心人员已与目标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业绩承诺期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n) 交割条件满足确认书。目标公司及转让方在认为本协议第5.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及转让方应当及时向收购方发出书面通知以及相关先决条件已经满足的与附件二格式和内容一致的交割先决条件满足确认书。

  1、业绩承诺。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2022至2024年度经营业绩如下:2022年度至2023年度二年实现的累计税后净利润(净利润数额指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三年实现的累计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400万元。目标公司应聘请经收购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就目标公司2022-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出具审计报告,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承诺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

  2、现金补偿。各方一致同意,若目标公司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上述业绩目标的80%,则收购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在该财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120)日内对收购方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该次业绩目标金额-实现的累计税后实际净利润金额)/该次业绩目标金额×收购方支付的收购价款/2。如转让方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现金补偿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收购方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自交割日起,未经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应当在其离职后或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之日起(以孰晚为准)后的五(5)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下称“竞争性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或从事其他有损于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b) 经营、管理、从事或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组织提供、客户信息、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协助;

  (d) 以任何形式争取与目标公司业务相关的客户,或和目标公司生产及销售业务相关的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交易,无论该等客户是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前的或是交割日之后的客户;

  (e) 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具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雇用自交割日起从目标公司离任的任何人;及

  公司本次收购安德福能源供应链51%的股权,是基于对标的公司进行分析和评估所做出的决策,通过标的公司的并入,布局液氨公路运输业务,通过专业运营团队的加入,与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液氨经营贸易形成有效衔接,同时配合后续公司新造液氨运输船舶布局液氨水路运输业务。为公司最终形成液氨贸易经营、水路运输、公路运输、码头仓储四位一体的经营格局助力,打造清洁能源物流供应链。

  本次收购与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相一致,同时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分析,但仍然可能在运营阶段遇到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的风险,以及资源整合未达逾期效果的风险。公司将加大对液氨公路运输的业务开拓,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加强风险控制,以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和市场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经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控股标的公司,有利于拓展公司危化品公路运输业务,提升公司多式联运的服务能力,为布局清洁新能源物流供应链打下基础。

  综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经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有助于协同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液氨公路运输业务,后续配合公司开展液氨水上运输业务,提升公司清洁新能源一体化的物流服务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协同公司拟收购控股的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液氨公路运输,后续配合公司新造液氨船开展液氨水路运输业务6686体育登陆,布局液氨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贸易、仓储四位一体的经营格局,打造清洁能源物流供应链一站式服务体系。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手方陈伟、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投资”)分别持有的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能源发展”或“标的公司”)48%、1%的股权。安德福能源发展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3月31日经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3,301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估值为3,000万元,公司拟以人民币1,440万元(大写:壹仟肆佰肆拾万元)受让陈伟持有的安德福能源发展合计48%的股权,以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受让安德福投资持有的安德福能源发展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德福能源发展49%的股权,成为安德福能源发展的参股股东。

  公司已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交易对方与公司无业务往来。

  安德福能源发展成立于2015年,专业从事液氨贸易。作为国内较早从事液氨贸易的公司,安德福能源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公司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公司成立以来累计服务客户400余家,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占比超70%,合作5年以上客户超60%。是中石化、福邦特等多家大型企业的优质供应商,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家企业达成战略合作伙伴。

  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系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由美商运安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南京健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合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8年1月15日,南京健业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南京健业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9%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22年3月24日,美商运安(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美商运安(上海)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22年3月30日,经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江苏安德福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9%的股权转让给陈伟,转让后,江苏安德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衡审字(2022)0137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金额6,799.46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金额11.51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中,保证金5,381.57万元,质押存单 500万元。

  除上述情形外,交易标的其余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公司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德福能源发展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3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辰评报字(2022)第0149号)。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分别进行了评估,经分析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01.00万元,评估增值1,770.17万元,增值率为115.63%。

  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1,530.83万元,评估价值1,573.91万元,评估增值43.08万元,增值率2.81%。

  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01.00万元,评估增值1,770.17万元,增值率为115.63%。

  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并且也无法涵盖诸如在企业资质、客户资源、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是采用预期收益折现的途径来评估企业价值,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企业资质、客户资源、商誉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所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资产的价值通常不是基于重新购建该等资产所花费的成本而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评估师经过对被评估单位财务状况的调查及经营状况分析,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企业的内含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即: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过程说明如下:

  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融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

  (1)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其他货币资金凭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应收票据:评估人员核对了账面记录,查阅了应收票据登记簿,并对应收票据进行了监盘核对,检查了相应销售合同和出入库单等原始记录。经核实确认无误,应收票据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3) 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应收账款融资,评估人员核对了账面记录,查阅了票据登记簿,并对票据进行了盘点核对。经核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4)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参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根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5) 预付款项: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值为零。

  (6) 存货:存货主要为发出商品。发出商品主要为液氨,按照不含税采购价进行核算,评估人员首先对商品明细账进行了审查及必要的分析,并检查其发生时的原始单据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了解其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本次评估发出商品采用市场法确定评估值。即在发出商品不含税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销售税费、所得税及适当比例的税后利润确定其评估值。计算公式为:

  发出商品的评估值=发出商品数量×不含税的销售单价×[1-销售税金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税率-销售利润率×(1-所得税税率)×净利润折减率]

  其中:发出商品不含税销售价格根据每项发出商品对应的销售合同确定;销售税金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均依据企业近年来的会计报表综合确定;本次评估发出商品已经有对应销售合同,净利润折减率取0。

  (7) 负债: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评估人员通过查询主流二手车交易网站,选取3个同型号待售车辆为参照物,根据网上报价、图文介绍并结合电话咨询的方式对参照车辆状况全方位了解,在此基础上对交易情况及交易目的、交易日期、车龄、累计里程、外观及内饰等因素进行对比修正,计算出参照物车辆的比准价格,取平均值后加计4%的买方须承担的中介服务费并扣除0.5%增值税后确定委估车辆的市场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委估车辆的评估价值=∑(参照车辆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交易地域修正系数×车况修正系数)/3×(1+4%)/(1+0.5%),公式中0.5%为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率。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企业会计核算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由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产生。评估人员就差异产生的原因、形成过程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核实企业该科目核算的内容由3项组成。分别为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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